(2015)甬北执民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根华与马志明、程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根华,马志明,程刚,励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根华。被执行人马志明。被执行人程刚。被执行人励红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根华与被执行人马志明、程刚、励红飞[(2014)甬北商初字第008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志明、励红飞名下的房产,除此之外经查,各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7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乃 洪审 判 员 汪 志 平审 判 员 沈 元 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