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村。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河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6日被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瑞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到河津市魏家院魏某乙所开的铸造厂内,向魏某乙要欠款,后三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魏某甲到魏某乙办公室用手殴打张某某,并将刘某某推到在地,用脚踢刘某某。经河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到河津市魏家院魏某乙所开的铸造厂内,向魏某乙要欠款,后三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魏某甲到魏某乙办公室用手殴打张某某,并将刘某某推到在地,用脚踢刘某某,致刘某某股骨颈骨折。经河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害人与魏某乙、被告人魏某甲达成调解协议,魏某乙归还被害人欠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报案材料及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8月23日晚20时许,我同丈夫张某某到河津市魏家院魏某乙所开的铸造厂内,向魏某乙要欠款20元,在魏某乙办公室我们三人发生争执,就扭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魏某乙就出去了,过了一会来了一个年轻人,打张某某,我上去拦架,他又将我打倒在地,用脚在我左腿上狠踢,将我二人打伤。2、证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8月23日20时许,我同妻子刘某某到河津市魏家院魏某乙所开的铸造厂内,向魏某乙要欠款,在魏办公室我们三人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魏某乙出去了,过了一会来了一年轻人,用手殴打我们,并将我二人打伤。3、证人魏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8月23日晚上,张某某、刘某某到我铸造厂要欠款,在办公室我们三人发生争执,就扭打在一起,被厂看门人老段拉开了。我就走了。4、证人段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我在魏某乙的铸造厂看门,2014年8月23日晚上,听见魏某乙办公室有人吵闹,我就过去,看见一男一女跟魏某乙扭打在一起,我将他们拉开。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刘某某在10张照片中辨认出魏某甲就是打她的人。6、河津市公安司法鉴定书,证明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魏某甲、被害人刘某某、魏某乙达成调解,魏某乙赔偿刘某某欠款及受伤的经济损失223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8、被告人魏某甲的讯问笔录,证明2014年8月23日晚上,我在魏某乙铸造厂宿舍看电视,听到外面乱哄哄,出去到魏某乙办公室看见有一对夫妇压在魏某乙身上打他,我就过去拉那个男的,将他们拉开,那个男的气哄哄的,我用拳头将那个男的打倒,一妇女准备厮打我,我用手将她推倒在地,用脚在她腿部踢了两下。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魏某甲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红英代理审判员 柴泽飞人民陪审员 杜敬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