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虎珍与赵相福诉中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保字第29号申请人:王虎珍,女,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陆良县人,农民,住石林县。被申请人:赵相福,男,1952年2月8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申请人王虎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赵相福存于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相福存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存款11074.4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计全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