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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饶可群、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可群,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549号原告:饶可群。被告: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雄楚大道268号出版文化城B座11-12层。法定代表人:潘启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雄楚大道268号出版文化城主楼B座6楼。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可群诉被告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可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可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