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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绪明诉李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明,李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杨绪明,又名杨旭明,男,1964年8月5日出生。被告:李拴林,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杨绪明诉李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绪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55.00元,由原告杨绪明负担。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