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桂生与被告李荣富、郭会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生,李荣富,郭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苏桂生,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李荣富,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友泉,男,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会平,女,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告李荣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生与被告李荣富、郭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荣富、郭会平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对借款帐目无法核对,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苏桂生向本院申请撤诉,待被告回家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桂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