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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军与刘亚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刘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刘亚刚。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刘亚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