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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俊坤与郑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坤,郑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坤,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银发,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俊坤与郑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陈俊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俊坤与被执行人郑银发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陈俊坤同意被执行人分五次支付其欠款,本案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郑银发已交纳,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925号案件的执行。如未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