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吉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7号被执行人杨吉林。被执行人杨吉林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第一项判令:一、被告人杨吉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该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杨吉林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吉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海南一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没收个人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东代理审判员 王海刚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审核:王东撰稿:王东校对:曾拓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印制(共印10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