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李强、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华,李强,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李亮。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强、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强、李亮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建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执行费21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强、李亮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强、李亮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李亮名下的房产已在另案[(2014)杭桐执委字第33号]查封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强、李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强、李亮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6月10日,被执行人李强与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强于2015年6月29日支付案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0元和执行费21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强交纳。现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强、李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20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李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李亮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强、李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