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终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XX与杨锦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锦海,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锦海,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个体户。上诉人杨锦海因与被上诉人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3日,本院向上诉人杨锦海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杨锦海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锦海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锦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洪代理审判员 秦岸东代理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