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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立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进功与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进功,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立民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进功,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田新产,职务:董事长。原审被告: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张保军,职务:经理。上诉人朱进功与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4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库尔勒市。故请求该案应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且被告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克拉玛依市金龙镇,故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佳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