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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呼斯哈勒图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包刑二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呼某某,自称郝某,男,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明润柏荣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包头市看守所。辩护人永梅,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郝润英,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包市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静、代理检察员王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呼某某及其辩护人永梅、郝润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2月,陕西瑞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中公司)煤炭业务主管王某经介绍认识了鄂托克前旗明润柏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呼某某,呼某某联系了包头古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提供运力向瑞中公司发运煤炭。2013年1月1日,瑞中公司分别与古城公司、明润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明润公司向古城公司发运煤炭,古城公司将煤炭发运至瑞中公司,合同履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其中,明润公司与古城公司合同中约定煤炭数量为20万吨,先货后款。同年1月17日、31日,瑞中公司先后以承兑汇票及委托邯郸市唐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方式向古城公司支付购煤款1300万元和3000万元。至此,瑞中公司将合同约定的4300万元购煤款全部支付古城公司。同年1月25日和1月31日,呼某某携带两份加盖“陕西瑞中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虚假授权委托书分别将900万元、2700万元购煤款从古城公司提走。同年2月,呼某某退回古城公司800万元,3月8日,古城公司将包含上述800万元在内的1500万元退还瑞中公司。后呼某某将2800万元中的656.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出借他人及个人消费。其中,呼某某于同年1月31日偿还高某300万元,于2月1日偿还卞某某200万元,于2月5日通过卞某堂账户偿还布某某85万元,于2月4日向其某某出借20万元,同年2月1日花费51.6万元购买一辆福特猛禽牌汽车。2013年1月底至2月初,呼某某向邱某某所在的盛雄公司汇款500万元用于为瑞中公司购煤。邱某某组织了价值100万元的煤炭因没有运力车皮未能发运。同年2月2日、5日,邱某某将220万元煤款归还明润公司,截留了剩余的80万元款项。同年1月底至2月初,呼某某明知与宏鹏公司存在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仍向苏某某所在的宏鹏公司汇款1345万元用于为瑞中公司购煤。苏某某在向呼某某指定的天津火车头俱乐部发送490万元煤炭后,未再继续向明润公司供煤,而是将855万元抵偿了呼某某对其的欠款。其间,瑞中公司多次催促呼某某履行合同或归还购煤款,呼某某以种种借口拒绝,后与瑞中公司、古城公司失去联系。因明润公司与天津火车头俱乐部对宏鹏公司发运的煤炭存在权属纠纷,故至案发,瑞中公司未收到呼某某组织发运的煤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呼某某在与瑞中公司签订合同后,使用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提取购煤款之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占有财物后产生,从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呼某某在提取购煤款后的表现分析,其具有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的行为,其明知瑞中公司未收到货物,却未能及时通知对方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损失,也未及时返还对方的财物,恰恰表现出种种不履行合同、拒不赔偿的行为,且以各种理由搪塞、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前往蒙古国后连家人也无法联系其本人,最终瑞中公司报案后通过网上追逃将其抓获,可以认定其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将瑞中公司购煤款中的656.6万元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及自行消费,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呼某某辩称,1.其没有使用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其是在王某提供的盖有瑞中公司财务章的空白纸上打印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是真实的,其从古城公司提出两笔款项王某都是知情并同意的;其中,第一笔提出900万元承兑汇票后由王某联系了邯郸市唐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根据王某的指示去唐佳公司贴现,之后又将其中800万元贴现款打回古城公司,第二笔提出2700万元后用其中656.6万元归还明润公司前期垫付形成的欠款也是履行合同的行为;猛禽车也是王某提出购买的,故其没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2.合同没有履行是因为王某在2013年2月底提出不让发煤,在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因为对方不承担损失发生争议,本案系民事纠纷,其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瑞中公司给明润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真实的,本案证据证实瑞中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均不止一枚,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是被告人呼某某伪造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王某给过呼某某盖章的空白纸的可能性;王某的证言及证李某某、唐佳公司郑宝莲、尹某某证实王某对呼某某提取900万元承兑汇票去唐佳公司贴现是明知的,呼某某提取2700万元之时王某也是知情的,呼某某在发货前提款符合行业惯例;2.被告人呼某某具有履约能力,其以往煤炭生意经营状况良好,为履行发运煤炭的合同义务其与盛雄公司及宏鹏洗煤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了1845万元煤款,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发运,且为减少瑞中公司损失,被告人通过另外一家有合同关系的恒诺公司为瑞中公司发运7列煤,之后因王某要求停止供煤才未继续发运,此时,宏鹏洗煤厂尚有被告人的5万吨煤未发运;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在合同尚未履行之时瑞中公司就于2013年3月26日报案,被告人有履约的可能性;3.+2013年2月27日呼某某即出具授权委托书,要求将明润公司在恒诺公司的634.788万元退给瑞中公司,具有积极回款的意愿;4.起诉书指控犯罪数额656.5万元部分有误,被告人用涉案款项偿还的是明润公司煤炭经营中向高某、布某某、卞某某的借款,偿还行为与合同的履行相关,该事实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书认定一致;综上,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作出无罪判决,并提出量刑意见为被告人在得知公安机关找其时主动回国解决事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有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鄂托克前旗明润柏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呼某某及其妻子乌某某,呼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的批发、零售。2012年12月,陕西瑞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中公司)煤炭业务主管王某经介绍认识了明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呼某某,由呼某某为其联系了包头古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提供运力向瑞中公司发运煤炭。2013年1月1日,瑞中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古城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收货人名称为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沫煤20万吨,发站为铁路局允许发站,到站以批准计划为准,到站车板交货,先款后货,需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视为单方违约;需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视为单方违约;凡因铁路运输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免责,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日,古城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明润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巴图塔,沫煤20万吨,发站铁路车板交货,先货后款,违约责任为供方应在铁路计划下达前确保相应专用线货位有大于合同数量的煤炭,反之视为单方违约;需方因铁路运输调整而未装车发运免责,合同期限为一年。同年1月17日,瑞中公司向古城公司支付购煤款两笔,分别为委托唐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佳公司)打给古城公司400万元及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900万元;1月31日,瑞中公司又向古城公司支付购煤款3000万元,以上共计打款4300万元。同年1月25日,呼某某携带一份内容为“委托古城公司将‘山西瑞中贸易有限公司’煤款9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付给明润公司,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并加盖有“陕西瑞中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授权委托书来到古城公司,将900万元承兑汇票提出,并给古城公司出具了收据。该笔承兑汇票经唐佳公司并扣除应付利息274,500元后,向古城公司打款+700万元,向明润公司打款+1,725,500元。同年1月31日,呼某某携带一份内容为“委托古城公司将瑞中公司煤款2700万元付给明润公司,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由瑞中公司承担,与古城公司无关”并加盖“陕西瑞中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授权委托书再次来到古城公司,将瑞中公司转入古城公司款项中的2700万元转至明润公司账户。明润公司在取得以上款项后,于同年2月1日向邱某某所在的盛雄公司转款500万元用于为瑞中公司购煤。同年1月底至2月初,向苏某某所在的宏鹏公司转款1345万元用于为瑞中公司购煤。同年2月5日,明润公司打给瑞中公司182.9万元。期间,呼某某通过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恒诺公司运力为瑞中公司发运煤炭5列。在此期间,呼某某将古城公司转到明润公司账户的部分款项用于其他用途。其中,2013年1月31日偿还高某300万元;2月1日偿还卞某某200万元;2月4日向其某某出借20万元;2月5日通过卞某堂账户偿还布某某85万元;2月1日花费58.5万元购买一辆福特猛禽牌汽车,以上共计663.5万元。2013年3月26日,瑞中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呼某某和古城公司涉嫌共同诈骗其购煤款,后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同年4月7日至12日,4月28日至5月12日,呼某某因前往蒙古国与塔拉苏特-杜乐有限责任公司洽谈萤石矿的合作开发事宜两次出境。4月份的一天,呼某某通过吕某某了解到公安机关正在找其,其表示会尽快回国解决事情。5月11日公安机关在白塔机场抓获了被告人呼某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瑞中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报案材料,证实瑞中公司2013年1月经呼某某介绍与古城公司签订合同并打款4300万元,2月份款被支走3600万元,经多次要求后古城公司在3月8日退回1500万元,有2800万元无法追回;2.证人证言(1)卞某某证言,证实在2012年呼某某向其借款,还款中有一笔系2013年2月1日呼某某从明润公司给其转款200万元;高某证言,证实从2010年到2011年3月陆续借给布某某款,实际是呼某某通过布某某向其借款,还款中有一笔系2013年1月31日呼某某从明润公司给其转款300万元;布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1日呼某某向其借款,2013年2月6日呼某某还款85万元,转在卞某堂农村信用社卡上,又由卞某堂转回其卡上用于还款,呼某某欠高某的钱是其给担保的;乌某某、阿某某证言,证实由其二人打条子为呼某某向布某某借款;其某某证言,证实其向呼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搞养殖;邵某某证言,证实明润公司给其个人卡上打款均按照呼某某要求使用,并以POS机消费58.5万元用于买车;那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底2月初,其根据呼某某的要求从天津市帮忙购买一辆猛禽车,车款由邵某某支付款后购车发票开到邵某某名下,车一直由其保管停放;以上证言有书证借条、借款合同、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及业务回单、刷卡回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予以佐证;(2)包宝琴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古城公司将2700万元打在明润公司账上,其按照呼某某要求将钱分别打出并记账的情况;(3)邱某某证言,证实呼某某因与包头市盛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雄公司)之前的业务产生欠款,2013年2月呼某某从盛雄公司上煤并打款500万元,打款的第二天盛雄公司根据呼某某要求向明润公司退款120万元,将100万元打到古城公司账上,扣除100万用于还款;苏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呼某某给鄂尔多斯宏鹏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鹏公司)先后转款1345万元,其中600万元是购煤款,用于为明润公司上煤4列,其余是还欠款;史某某证言,证实经呼某某介绍2013年1月1日恒诺公司与瑞中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恒诺公司又与明润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明润公司一共上煤5小列,已由恒诺公司发运到天津港,煤款6347880元;额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宏鹏公司给明润公司在巴图塔租的煤场上煤4列,呼某某从别处收煤一列,均通过恒诺公司计划发往天津;阿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中旬为明润公司上过5列煤,走恒诺的计划发运;温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6日为郝某命上了20万的煤到包头西站;并有宏鹏公司情况说明材料及煤炭买卖合同,证实2013年2月初明润公司与宏鹏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上煤、存煤的情况;,(4)毕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7日至12日、4月28日至5月12日呼某某两次与其在蒙古国见面,为合作开发蒙古国萤石矿事宜进行商谈,期间由于所在地点比较偏远没有通讯信号,无法用手机与外界沟通,5月12日其与呼某某从蒙古国一起乘飞机去北京,但呼某某好像有事就改回呼和浩特了,之后就失去消息;吕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公安人员来北京找那某某调查案件后,那某某对其说包头的警察找不到郝某命,其给包头市的公安人员打电话核实情况时被告知让其联系郝某命主动去公安局,其随后通过郝某命在蒙古国联系过其的电话号码找到郝某命,其告诉郝某命说公安局找他让他回来,郝某命明确说马上回来,过了三天左右郝某命给其打电话说刚下飞机,后来就再没有联系了。3.书证(1)陕西瑞中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鄂托克前旗明润柏荣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煤炭经营资格证,证实瑞中公司和明润公司的企业情况;(2)古城公司与瑞中公司、明润公司与古城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瑞中公司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1月1日瑞中公司作为需方,古城公司作为供方签订买卖合同;同日古城公司作为需方,明润公司作为供方签订买卖合同,并证实合同约定的内容;(3)瑞中公司委托书、银行收款凭证、工商银行业务回单、银行付款凭证、唐佳公司收据等,证实瑞中公司委托唐佳公司向古城公司汇款400万元的情况;承兑汇票复印件四张、古城公司转账凭证及收据、呼某某出具的收据、明润公司、唐佳公司向古城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银行收款凭证、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王某育证明材料及明润公司委托书,证实瑞中公司向古城公司支付900万元承兑汇票,经唐佳公司贴现后将贴现款分别转入古城公司、明润公司账户的情况;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古城公司银行付款凭证、明润公司收据等,证实2013年1月31日瑞中公司向古城公司预付煤款3000万元,同日古城公司将其中2700万元转款至明润公司的情况;(4)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具的明润公司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机打凭条、存款凭条、转账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明润公司记账凭证等,证实明润公司收到古城公司的转款以及向盛雄公司、宏鹏公司、卞某某、其某某、瑞中公司、那某某、邵某某、温某某、高某等打款的情况;古城公司明细账查询表、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客户收(付)款通知书、明润公司2013年2月27日分别向恒诺公司和古城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明润公司给盛雄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古城公司收据、瑞中公司收据,证实2013年3月8日古城公司向瑞中公司退煤款1500万元,明润公司委托并由恒诺公司退回煤款6347880元,盛雄公司受明润公司委托退回明润公司120万元并向瑞中公司打款100万元,又经明润公司将1775500元退回瑞中公司的情况;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那某某持有的福特猛禽车一辆已返还瑞中公司的情况;5.包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呼某某的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呼某某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均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查明属实,应予确认。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呼某某所在的明润公司与被害单位瑞中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瑞中公司与古城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古城公司与明润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明润公司与瑞中公司签订的煤炭质量奖罚及违约金承担协议等相关书证,以上相关书证不能证明被告人呼某某所经营的明润公司与被害单位瑞中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明润公司不是瑞中公司的合同相对方。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呼某某以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提走购煤款的问题,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证人王某2013年3月26日的陈述称,2013年2月以来古城公司推脱不发煤,后来才说是明润公司支走款不能发煤,其找到古城公司总经理李某某询问后得知明润公司呼某某曾拿着瑞中公司的转款委托书转走3600万元,但瑞中公司没有出具过委托转款手续,古城公司给明润公司转款时没有和瑞中公司联系,李某某让财务主管潘某某给其看了一份转款委托书,是假冒的;王某于2013年10月16日第三次陈述称,其授权盛雄公司郭某刻印了一枚瑞中公司的公章,是因为郭某需要在铁路发运手续上加盖公章,当时其不在包头就授权郭某刻印了瑞中公司公章,后来其拿走这枚公章并在内蒙地区使用;瑞中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加盖的公司公章、财务章都是公司在内蒙地区使用的,其中财务章是其在包头刻的,公章就是郭某刻制的那枚,瑞中公司在其他地区还有刻过章的情况;其记不清联系唐佳公司的事情。2.瑞中公司及王某的证明材料,证实3月份王某向古城公司催要货款时,古城公司李某某让潘某某出示了明润公司转款使用的授权委托书,王某称瑞中公司从未给明润公司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及有关印信证明,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财务章不是瑞中公司盖的,同时提供了瑞中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王某东名章及在内蒙古地区所使用的财务章等印鉴;3.包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检验部门以公安机关提供的2013年1月24日、1月30日的2份授权委托书为检材,以瑞中公司提供的西安市新城区秦湘印章服务部印证备案回执及旧印章破损处理确认单为样本进行鉴定后,结论为2份检材印文均与样本印文不一致;4.李某某证言称,古城公司在煤炭买卖业务中通常是根据上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给下家提款,公司没有预留印鉴;明润公司拿着瑞中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来提款时,古城公司没有向瑞中公司告知或核实,后来在2月7日古城公司财务人员潘某某与王某核对账目时说了呼某某提款的事,王某当时没有表示异议;5.杨某某证言称,明润公司郝某命拿着瑞中公司两份授权委托书从古城公司提走3600万元购煤款,其没有向瑞中公司核实过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6.潘某某2013年4月1日证言称,古城公司通常的做法是由下家公司拿着上家公司的转款委托书来公司提款,公司根据转款委托书汇款到下家公司,不对委托书进行核实,只审查印章签名,不预留印鉴,财务人员没有办法判断委托书的真伪;明润公司转款时古城公司财务人员没有告知瑞中公司或向瑞中公司核实过情况;潘某某2013年10月18日证言称,2013年1月17日郝某命拿来900万元承兑汇票称系瑞中公司煤款,将承兑汇票交给古城公司财务,1月25日郝某命拿一份瑞中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来古城公司取900万元承兑汇票,当时电话联系了瑞中公司的王某,其接过电话后与王某说了郝某命来取承兑汇票的事情,王某说郝某命可以办理,其在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就给郝某命办理了提走承兑汇票的手续;1月31日郝某命提款2700万元时其没有联系瑞中公司,是郝某命给王某打通电话后其在电话里和王某说了郝转款的事情,王某表示她也知道;2月7日王某来古城公司对账时对郝某命提走煤款没有异议;7.李某某证言称,2013年1月底其在石家庄和郝某命见面后,郝某命将装有900万元承兑汇票的袋子交给其,让其帮忙把票送到邯郸变现,其到邯郸招贤大厦22层唐佳公司,将带来的承兑汇票交给财务,按照郝某命的要求其给王某打了电话,又让唐佳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座机与王某联系,双方多次电话沟通说了转款的事情,后唐佳公司办理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8.郑某某证言称,王某为唐佳公司联系过几笔承兑汇票贴现的业务,每次都是王某与其联系好之后才有人过来办理,其中李某某来过唐佳公司办理承兑汇票的贴现;9.尹某某证言称,王某是郑某某的朋友,王某在唐佳公司办过两笔承兑汇票贴现的业务,其中第二笔是一个男的来办理9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其按指定账户向古城公司、明润公司共支付872.55万元,扣除了利息27.45万元,期间因操作失误,其与王某取得联系后,由王某联系退回款项,后其按照王某的要求给古城公司打款的经过;10.郭某证言称,盛雄公司因提款业务需要瑞中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当时王某让其在包头市刻制了瑞中公司的公章,委托刻章的文件是王某让辛宇通过电子邮件发来的,其使用该枚公章后又把章给了王某,且王某也给过邱某某10张加盖瑞中公司章的空白纸,呼某某也知道此事。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瑞中公司催促呼某某履行合同或归还购煤款,呼某某以种种借口拒绝的问题,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王某在2013年3月26日陈述称,案发前其找郝某命要款,郝某命一直推脱也曾说过要退还2800万元,后来联系不上了,事发后了解到明润公司没有洗煤厂也没有实力;王某在2013年10月16日陈述称,古城公司没有给瑞中公司发过煤,因为李某某说港口没有堆场发不了煤;呼某某曾通过恒诺公司给瑞中公司发运5列煤;2.李某某证言称,古城公司为履行合同报了2月至3月的车皮计划,也核实了呼某某在站台上煤准备发运的情况,后因为瑞中公司在天津没有批到货位故古城公司没有发运煤炭;3.杨某某证言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郝某命说在巴图塔煤上好了一列煤,其为发运请了一列车,但因为曹妃甸港口一直没有批菜单,故没有发运;4.古城公司提供的2013年2月、3月旬日历方案需求表,证实古城公司为履行合同上报车皮发运计划事宜的情况。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呼某某使用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从古城公司提走瑞中公司货款且拒绝履行合同占有部分款项所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瑞中公司与古城公司之间、古城公司与呼某某所在明润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且瑞中公司向古城公司、古城公司向明润公司打款的事实,但指控呼某某使用虚假授权委托书的证据中,王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与证人李某某、杨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尹某某的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对授权委托书所加盖的印鉴作出的检验鉴定因王某在内蒙地区刻制并使用瑞中公司其他印鉴,检材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公诉机关指控呼某某使用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从古城公司提走货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卷中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邱某某、苏某某、史某某、额某某、阿某某、温某某、吕某某、毕某某等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呼某某使用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提取购煤款之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占有财物后产生,从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瑞中公司与明润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呼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涉案款项的行为,本案中合同未能履行的结果与呼某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亦缺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呼某某骗取他人购煤款656.6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呼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呼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部分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呼某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牛惠卿审判员  莎日娜审判员  范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附:本判决所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