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水河与赖尊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尊武,陈水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尊武,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河,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赖尊武因与被上诉人陈水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赖尊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尊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柯艳雪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彭丽月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