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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会云与曹合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云,曹合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杨会云,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明侠,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合花,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云诉被告曹合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云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会云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闫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