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会云与曹合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云,曹合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杨会云,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明侠,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合花,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云诉被告曹合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云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会云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闫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