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09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1等与王×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9370号原告王×1,男性,年龄61。原告王×2,男性,年龄57。被告王×3,女性,年龄4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王×2诉被告王×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王×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王×2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王×1、王×2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