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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兰州市红古区信用联社窑街信用社诉顾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联社窑街信用社,顾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窑民初字第58号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联社窑街信用社,地址:兰州市红古区食品公司联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X,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XX,该社客户经理。被告顾XX,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大通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联社窑街信用社诉被告顾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联社窑街信用社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联社窑街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联社窑街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联社窑街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杨小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