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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穆某甲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甲,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穆某甲,开滦十中学生。法定代理人:穆某乙。被告:孙某,女,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风北楼7楼1门12号,身份证号码412727197007230449。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甲诉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