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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陈春秀、王邦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陈春秀,王邦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住所地沙市区江津西路401号。负责人喻亚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天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春秀。被告王邦才。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诉被告陈春秀、王邦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1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晓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