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现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离我也接受,但要求孩子抚养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孙某某于2011年10月9日出生。2014年3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孙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另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开始分居至今,婚生子孙某某随原告一起生活。以上事实的认定,有结婚证、户口本、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但双方现已分居满两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孙某某年纪尚小,且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故孙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孙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孙某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孙某某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桂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闻 慧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