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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兴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兴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被告沈兴法,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萧山区。原告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兴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兴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