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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秀美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92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增福。被执行人林秀美。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秀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秀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涂村新田园住宅区8组团9幢1003室(所有权证号:482594)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秀美名下的房产目前正由本院司法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9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