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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与江苏纷兰花肥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江苏纷兰花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徐长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作光,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纷兰花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传竹。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与江苏纷兰花肥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14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谢利诗执行员  金海燕执行员  董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