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蒋某某。被告朱某,现羁押于江苏省镇江监狱。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本院于同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朱某现羁押于江苏省镇江监狱,依法应依据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本案原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不具管辖权,故本案移送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小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