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恒韵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士川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恒韵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盛泉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言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天台小石桥。法定代表人张知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川,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彭智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6号西园宾馆二楼。负责人张良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宇,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洁,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恒韵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韵水产公司)、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庆运输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士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合法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恒韵水产公司、顺庆运输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对本案有关诉讼参与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恒韵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荣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上诉人顺庆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军与被上诉人刘士川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智奎、被上诉人联合财��北碚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仲宇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韵水产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1月4日,刘士川驾驶登记车主为顺庆运输公司的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翻倒在恒韵水产公司所承包经营的中华鳖仿野生水库-青山水库中。该车所载砖块散落在水库中,油料也泄露到水体内,造成水库水体污染,给水库养殖环境造成了极大损害。恒韵水产公司在该水库内养殖有逾万只中华鳖,每只中华鳖平均售价逾千元。现因水库水体被污染,导致水库中的中华鳖无法打捞出售。经鉴定,恒韵水产公司的中华鳖仿野生养殖库塘因柴油污染导致的渔业经济损失及污染处置费用损失等共计123.2万元,现请求判令刘士川、顺庆运输公司、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赔偿因车辆油料泄露造成恒韵水产公司中华鳖仿野生养殖库塘污染产生的经济损失123.2万元,由联���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刘士川、顺庆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士川在一审中辩称,对其驾驶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运载砖块翻覆于恒韵水产公司用于养殖中华鳖的仿野生水库中,造成油料泄露污染水库水体的事实无异议,并愿意依法赔偿恒韵水产公司的经济损失。顺庆运输公司在一审中辩称,顺庆运输公司并非刘士川驾驶的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不是造成本案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恒韵水产公司的仿野生水库水体虽因肇事车辆油料泄露导致污染,给水库中养殖的中华鳖造成损害,但被污染水域的中华鳖并没有全部死亡,经过无害化处理后仍可以上市流通,应当能够挽回百分之六十的价值,故不能以水库中所养殖的中华鳖的全部价值作为认��恒韵水产公司养殖损失的依据。恒韵水产公司的仿野生水库水体因油料泄露造成污染需修复水体以恢复养殖环境,但所需费用应由具有工程造价鉴定或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并无进行工程造价评估的相应资质,故其所出具的水体修复费用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恒韵水产公司所承包的仿野生水库因油料污染产生的污染处置费用的依据。此外,刘士川驾驶的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翻覆到恒韵水产公司所承包经营的仿野生水库中造成油料泄露,对水库中养殖的中华鳖引起污染危险,恒韵水产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将肇事车辆拖离现场,防止泄露油料进入水体造成污染。但恒韵水产公司并未采取上述措施,导致肇事车辆泄露油料进入水体,致使损失扩大。就该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恒韵水产公司自行承担。最后,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承保了肇���车辆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在一审中辩称,刘士川驾驶的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翻覆于恒韵水产公司所承包经营的仿野生水库中引起油料泄露并造成水库水体污染,由此给恒韵水产公司在水库内养殖的中华鳖造成损失,故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恒韵水产公司所受损害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同时,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与顺庆运输公司所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因污染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所以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不应承担赔偿恒韵水产公司所受损失的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士川系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刘士川将该车挂靠于顺庆运输公司从事货运业务,并向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2013年1月4日,刘士川驾驶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搭载砖块从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娑罗沟砖厂搭载砖块行经恒韵水产公司所承包经营的位于小沔镇盛泉村青山水库边一上坡路段时,因路面湿滑、车辆超载,且刘士川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覆到水库内,造成车辆受损、刘士川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士川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恒韵水产公司承包经营的青山水库水位较浅,水库四周靠岸部分均有大面积干地,肇事车辆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四轮朝天倒扣于水库岸边干地上。该车油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发生破裂,造成柴油泄露。因水库岸边地势倾斜,引起柴油等油料流入水体污染水质的危险,并危及其中养殖的中华鳖生存环境。由于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双方均未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事故现场,也未采取措施阻止柴油等油料泄露以及防止泄露的柴油等油料流入水体,从而导致水库内水体最终被肇事车辆泄露的柴油等油料污染。2013年1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出具水污染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所泄露的各种油料(柴油、机油)对水库水体造成污染,污染责任应由肇事车辆车主承担。该《水污染认定书》还责令肇事车辆车主对水库油污进行清理;同时责令恒韵水产公司不得让受污染水库中所养殖的中华鳖上市销售,并对受污染的中华鳖进行无害化处理。2013年2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环境监测站对受污染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并出具了《环境监测报告单》,根据监测结果,受污染水库内水体的PH值及石油类物质含量均超出《渔业水质标准》,其中石油类物质含量为1.64毫克/升,超出《渔业水质标准》上限(0.05毫克/升)31.8倍。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经恒韵水产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组织双方对事故现场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刘士川随后将肇事车辆拖离了事故现场。2013年3月4日,经恒韵水产公司申请,根据双方的共同选择,一审法院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恒韵水产公司因青山水库水体被油料污染所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鉴定,同时委托重庆汇通房地产土地估价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复青山水库水质所需费用进行评估。重庆汇通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公司以评估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而该公司并无相关资质故无法作出评估为由未予评估。因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时具有生态环境鉴定的相应资质,一审法院遂委托该鉴定所一并对受污染水库的污染处置费用进行了鉴定。2013年4月10日,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就上述两项鉴定内容作出鉴定结论,一、污染发生时青山水库内所养殖的中华鳖的经济价值为103.2万元,恒韵水产公司因该水库被污染导致的渔业经济损失为103.2万元;二、受污染水库恢复养殖环境需污染处置费用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本案纠纷性质及责任划分刘士川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超载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覆到恒韵水产公司承包经营的水库中,造成车辆受损、刘士川受伤的交通事故。刘士川违章超载行驶且操作不当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受损及刘士川受伤是刘士川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现实的损害后果。同时,因肇事车辆在事故中发生油箱破裂造成油料泄露,刘士川的交通肇事行为还引起了泄露的油料流入恒韵水产公司承包经营的仿生态中华鳖养殖水库水体造成水质污染进而损害水库中的中华鳖的危险状态。但该危险状态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水库水质被污染及水库中中华鳖受损害的现实损害后果的发生,只要双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并及时采取措施阻止油料泄露并阻断泄露油料流向水库水体,即足以消除该危险状态并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因自���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面临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负有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状态并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受害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他人的先前行为面临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时,亦负有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因刘士川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恒韵水产公司承包经营的仿生态中华鳖养殖水库及其中的中华鳖面临可能被肇事车辆泄露的油料污染或损害的危险状态,刘士川与恒韵水产公司均负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作为引发危险状态的行为人,刘士川应当承担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发生的主要责任,恒韵水产公司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发生的次要责任。但刘士川与恒韵水产公司在明知任由肇事车辆油料泄露并进入水体将会造成水体污染并进而损��其中中华鳖生存环境的情况下,能够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避免损害却均未及时采取措施阻止油料泄露,也均未及时采取措施阻断泄露油料的流向,最终导致泄露油料流入水体造成污染并损害水体中养殖的中华鳖的结果发生。刘士川与恒韵水产公司共同的不作为行为直接结合,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刘士川应当就恒韵水产公司因污染造成的渔业损失及污染处置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恒韵水产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亦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原因,该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刘士川的赔偿责任。比较刘士川与恒韵水产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及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一审法院确定由刘士川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恒韵水产公司自行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发生油料泄露的肇事车辆挂靠于顺庆运输公司从事货运业务,该公��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对挂靠车辆因从事货运业务所引起的民事责任与挂靠人即刘士川承担连带责任。顺庆运输公司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油箱破裂危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状态并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本案损害后果,故顺庆运输公司应就刘士川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与刘士川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法院对恒韵水产公司提出的要求刘士川及顺庆运输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顺庆运输公司提出的该公司不应对恒韵水产公司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刘士川的交通肇事行为只是导致恒韵水产公司所承包经营的水库面临水体被污染及水库中养殖的中华鳖被损害的危险状态,其法律后果并非导致刘士川承担赔偿损害的法律责任,而是产生刘士川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避免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因刘士川��履行上述作为义务导致发生恒韵水产公司承包经营的水库水体被污染及水库中养殖的中华鳖被损害的现实的损害后果,故刘士川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在于其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非作为其上述法定作为义务产生依据的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因此,刘士川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恒韵水产公司所受损害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士川不履行其消除危险避免损害的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是造成恒韵水产公司所受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故本案属于负有消除危险避免损害的作为义务的民事主体未履行上述作为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而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以恒韵水产公司因本案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范围,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不应承担赔偿上述经济损失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对恒韵水产公司提出的要求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恒韵水产公司因本案所遭受的损失数额恒韵水产公司因其承包经营的水库水体被污染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受污染水库中养殖的中华鳖因水体污染遭受损害造成的价值的减少;一部分为恢复水库养殖环境所导致的污染处置费用的支出。根据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恒韵水产公司因所承包经营的水库水体被污染需污染处置费用20万元,顺庆运输公司等以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并无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应资质及该鉴定所并非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为由对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因就被污染水库恢复水质所需费用的评估属于环境影响评估而非工程造价评估,双方共同选定的重庆汇通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并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应资质,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受污染水库恢复水质所需费用进行评估,符合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故一审法院对顺庆运输公司等提出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对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就恢复受污染水库养殖环境所需费用所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采信。根据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污染发生时恒韵水产公司在被污染水库中所养殖的中华鳖共计价值103.2万元,该鉴定意见以重庆市合川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水污染认定书》责令恒韵水产公司不得让受污染水库内的中华鳖上市销售为依据,认定该水库内养殖的中华鳖价值全部灭失。顺庆运输公司等提出渔政监管部门出具的《水污染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受污染水库内的中华鳖价值全部灭失的依据,故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受污染水库内中华鳖的全���价值即是恒韵水产公司所受渔业损失数额的鉴定结论不足采信。重庆市合川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水污染认定书》虽责令恒韵水产公司不得将受污染水库内的中华鳖上市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但该《水污染认定书》不足以作为认定受污染水库内的中华鳖价值全部灭失的依据。现恒韵水产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公司已将受污染水库内养殖的中华鳖全部销毁,故认定受污染水库内所养殖的中华鳖价值全部灭失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于顺庆运输公司等提出的该答辩意见予以采信。因此,恒韵水产公司就其水库被污染所造成的渔业损失数额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顺庆运输公司等认可受污染水库内的中华鳖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保留百分之六十的价值(亦即所损失的价值为其全部价值的百分之四十),一审法院予以尊重。因此,恒韵水产公司因本案所受渔��损失的数额为受污染水库内中华鳖的总价值103.2万元×因污染损失价值比例40%=恒韵水产公司因污染造成的渔业损失数额41.28万元。据此,恒韵水产公司因本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61.28万元(污染处置费用20万元+渔业损失数额41.28万元)。根据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刘士川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61.28万元×60%=36.768万元,顺庆运输公司应当与刘士川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士川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恒韵水产公司因所承包经营的水库被污染产生渔业损失及污染处置费损失36.768万元,顺庆运输公司与刘士川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恒韵水产���司对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恒韵水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案受理费15,888元,由恒韵水产养公司承担9,073元;由刘士川承担6,815元,顺庆运输公司与刘士川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宣判后,恒韵水产公司与顺庆运输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恒韵水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3)合法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改判刘士川、顺庆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恒韵水产公司因所承包经营的水库被污染产生的渔业损失及污染处置损失共计123.2万元,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及主要理由:1、恒韵水产公司已根据合川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水体污染认定书》的要求,对水库进行了无污染化处理,并将水库内所有的中华鳖进行了地下埋藏处理。因此,恒韵水产公司受污染水库内的中华鳖已全部灭失,遭受的损失至少为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的金额即103.2万元。所以,一审判决认定受污染水库内的中华鳖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保留60%的价值是错误的。2、车辆在水库翻倒当时并未漏油,刘士川也立即向顺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了汇报。在此状况下,恒韵水产公司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法判断车辆是否会出现漏油现象,更不敢贸然采取拖吊方式将车辆拖离,恒韵水产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是正确的。刘士川、顺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才是应当采取阻止危险状态发生的义务人,一审判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恒韵水产公司应当承担未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发生的次要责任是完全错误的。3、本案表面看是由于机动车燃油泄漏导致恒韵水产公司遭受财产损害,但导致损害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刘士川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一审判决认定水库内的中华鳖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可保留60%的价值以及刘士川与恒韵水产公司按各自过错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5、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只应当就交强险部分进行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超越审理范围,对交强险和商业险均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侵害了刘士川在本案处理后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权利。刘士川针对恒韵水产公司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正确,但对保险范围的审理,侵害了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同时,刘士川的车辆挂靠于顺庆运输公司,其行为应属履行职务,造成的后果应由顺庆运输公司承担。顺庆运输公司针对恒韵水产公司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关于损失的认定,顺庆运输公司不予认可。同时,顺庆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就本案的损害赔偿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针对恒韵水产公司的上诉辩称,本案属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责任划分正确,恒韵水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顺庆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3)合法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恒韵水产公司对顺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及主要理由:1、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顺庆运输公司从未认可受污染水库内养殖的中华鳖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以保留60%的价值,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而顺庆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对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才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一审判决明确认定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一审法院判决顺庆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如果一审判决认定顺庆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准确,则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有查勘定损的义务。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保险公司并没有进行定损,致使恒韵水产公司、刘士川均不敢对损失进行确认,从而导致损失扩大。由此可见,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对损失的扩大亦有过错,应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恒韵水产公司针对顺庆运输公司的上诉辩称,肇事车辆的登记权利人为顺庆运输公司,其系该车辆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损害后果为刘士川及其驾驶的车辆共同造成的,所以顺庆运输公司应与刘士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就顺庆运输公司关于保险公司未查勘定损的上诉理由,恒韵水产公司认为此理由正确,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查勘定损,造成事态后果严重扩大,应予承担相应责任。刘士川针对顺庆运输公司的上诉辩称,同意恒韵水产公司的答辩意见。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针对顺庆运输公司的上诉辩称,保险公司在一审时已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查勘义务,不存在顺庆运���公司所谓的保险公司未履行查勘义务的情形。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相应措施阻止损害扩大。因此,顺庆运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本案的法律性质问题;二是损失的金额问题;三是责任的承担问题。(一)关于本案的法律性质问题。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经过及当事人未予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可以推断,交通事故并不必然导致水库水体被污染及水库中养殖的中华鳖被损害的直接后果,它只是使恒韵水产公司所承包经营的水库面临水体被污染及水库中养殖的中华鳖被损害的危险状态。而这一危险状态的法律后果所产生的直接法律责任是肇事者应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避免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不是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害赔偿。也即是说,交通肇事行为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避免损害发生作为义务的前提和依据,与恒韵水产公司所受损害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肇事者未履行消除危险避免损害的法定作为义务进而导致损害后果产生的行为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属于负有消除危险避免损害的作为义务的民事主体未履行上述作为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而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有关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关于损失的金额问题。鉴定意见书认定恒韵水产公司中华鳖仿生态养殖水库在发生污染时的中华鳖经济价值为103.2万元,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即为103.2万元。鉴定意见书认定经济损失为103.2万元的前提即为污染库塘中所有的中华鳖全部灭失。而其认定污染库塘中所有的中华��全部灭失的唯一依据就是重庆市合川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水污染认定书》。该《水污染认定书》中虽载明“重庆市恒韵水产公司不得让青山水库1号池内养殖的中华鳖上市流通,并对受污染的中华鳖进行无害化处理”,但这一内容并不足以证明受污染水库内的中华鳖价值全部灭失。因为除了这一份认定书外,恒韵水产公司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对受污染的中华鳖采取了何种无害化处理方式,也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所采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产生的结果,更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受污染中华鳖的最终去向。同时,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受污染的中华鳖已全部灭失,不复存在。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受污染水库内的中华鳖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保留百分之六十的价值(亦即所损失的价值为其全部价值的百分之四十)的��定,符合现有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恒韵水产公司因污染造成的渔业损失数额41.28万元(因本案所受渔业损失的数额为受污染水库内中华鳖的总价值103.2万元×因污染损失价值比例40%=恒韵水产公司因污染造成的渔业损失数额41.28万元)予以确认,恒韵水产公司与顺庆运输公司有关损失金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刘士川违章超载行驶且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油箱破裂造成油料泄露,从而威胁水库水体质量和水库中中华鳖的生存环境,使水库水体和水库中的中华鳖面临危险。但该危险状态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水库水质被污染及水库中中华鳖受损害的现实损害后果发生,只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油料泄露并阻断泄露油料流向水库水体,即足以消除该危险状态并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刘士川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因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使恒韵水产公司的合法权益面临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刘士川作为引发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状态并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应当承担此作为义务的主要责任。而恒韵水产公司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他人的先前行为面临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亦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并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应当承担此作为义务的次要责任。本案中,当出现肇事车辆油料泄露并进入水体将会造成水体污染进而威胁水库中的中华鳖的生存环境的情况时,无论是刘士川还是恒韵水产公司对这一明知事实均未积极且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料继续泄漏及阻断泄露油料流向,并最终导致泄露油料流入水体造成污染并损害水体中养殖的中华鳖的损害结果���生,而这一损害后果由刘士川与恒韵水产公司的共同不作为行为所致。故刘士川应当就恒韵水产公司因污染造成的渔业损失及污染处置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恒韵水产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亦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原因,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刘士川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及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确定刘士川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恒韵水产公司自行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并无不当,恒韵水产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而顺庆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和登记权利人,应对挂靠车辆因从事货运业务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顺庆运输公司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状态避免损害发生,应就刘士川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与刘士川承担连带责任。���顺庆运输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属于负有消除危险避免损害的作为义务的民事主体未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以恒韵水产公司因本案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范围,且根据一审时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在事发第二天即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存在扩大损失的行为。因此,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不应在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上述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恒韵水产公司在一审诉请时即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此部分的审理及认定,并未超越审理范围。故恒韵水产公司及顺庆运输公司有关联合财保北碚营销服务部应予承担责任及一审法院只应审理交强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重庆市恒韵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8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恒韵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7944元,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94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晏 芳代理审判员 倪 旻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耀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