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渭滨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利珍、陈留顺、李宝生、杜仪平、刘慧芳、刘新亮、许幼莲、孙明娥诉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珍,陈留顺,杜仪平,李宝生,刘慧芳,刘新亮,孙明娥,许幼莲,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渭滨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陈利珍。原告陈留顺。原告杜仪平。原告李宝生。原告刘慧芳。原告刘新亮。原告孙明娥。原告许幼莲。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张德科,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珍、陈留顺、李宝生、杜仪平、刘慧芳、刘新亮、许幼莲、孙明娥诉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珍、陈留顺、李宝生、杜仪平、刘慧芳、刘新亮、许幼莲、孙明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利珍、陈留顺、李宝生、杜仪平、刘慧芳、刘新亮、许幼莲、孙明娥负担。审判长  杨建文审判员  寇建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佳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