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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志源与广西田林县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刘志源,男,1989年2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者苗乡者苗村各怀屯19号。被告广西田林县富民糖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利周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曹立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志源诉被告广西田林县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将诉讼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本院已经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登报公告,2015年6月1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出现在本院,本院重新将诉讼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要求对该案进行调解,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金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书记员岑彩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志源、被告法定代表人曹立秦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广西田林县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垫支的差旅费、住宿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24190.5元,被告同意于2015年3月22日付清,但是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广西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刘志源所垫支的差旅费、住宿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24190.5元(该款项限于2015年6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0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52元,由被告广西田林县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以上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王金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岑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