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靖与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靖,李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31号申请人李靖。被申请人李飞。申请人李靖与被申请人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飞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飞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两年;二、查封诉讼保全担保人周志艳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