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连小燕、连小欧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小燕,连小欧,连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连小燕,曾用名连燕。申请人连小欧。申请人连杰,曾用名连小杰。申请人连小燕、连小欧、连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淑鸾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连小燕、连小欧、连杰诉称,被申请人陈淑鸾与申请人系母子女关系,被申请人陈淑鸾患有××,于2005年4月1日中午从保定市省印路家中走失,至今未归。故请求宣告陈淑鸾死亡。经查,陈淑鸾,女,193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为保定市北市区西大街164号,���住保定市省印路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宿舍2-2-202。陈淑鸾是申请人连小燕、连小欧、连杰系的母亲。2005年4月1日中午陈淑鸾从省印路的家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淑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淑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淑鸾于2005年4月离开最后居住地后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法院的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女关系,现申请宣告陈淑鸾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淑鸾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寿志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