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张克建、李质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张克建,李质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住所地江油市重华镇场镇。负责人:蔡建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永顺,客户经理。被告:张克建,男,生于1962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被告:李质彬,男,生于1962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被告张克建、李质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龙贵人民陪审员 曹安祥人民陪审员 王治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