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慧卿与被韩云鹏、陈海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慧卿,韩云鹏,陈海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再初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慧卿,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云鹏,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福收,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海宾,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张慧卿因与被申请人韩云鹏、陈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西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慧卿与原审原告被申请人韩云鹏及委托代理人马福收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陈海宾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后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9月5日原审原告韩云鹏起诉至本院称,自1996年起,被告陈海宾在格尔木经营海燕照相馆、海燕广告公司、海燕酒类经销部、海燕干洗店期间,由于原告的小孩在被告处打工,与被告熟识,自1996年起被告以其经营发展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小孩在被告处打工,就分9次给被告共计借款1075000元,在2010年5月1日被告将原来的借条收回后,给原告打了一个总的借款1075000元《借条》,并承诺在2年内还清,然而现早已过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还,因此,特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承担利息,并承担索要借款所花费的交通费等,请依法判决。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07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借款1075000元自2010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1500元;3、判令被告为索要借款的交通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韩云鹏放弃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原告韩云鹏提供了2010年5月1日借条一张。拟证实被告借款的数额、利息、时间问题,利息约定年息为五厘(5%),年限为二年。被告陈海宾、张慧卿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原审查明,被告陈海宾因经营需要,自1996年至2003年陆续向原告韩云鹏借款990000元,分别为:1996年借款150000元、1997年2月借款170000元(100000元、70000元)、1998年借款90000元、1999年借款90000元、2001年借款120000元(70000元、50000元)、2003年借款370000元(300000元、70000元),共计借款990000元。2010年5月1日,原告韩云鹏与被告陈海宾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结算后,由被告陈海宾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韩云鹏同志人民币壹佰零柒万伍仟元整(1075000元)利息五厘,期限贰年,到期偿还。此借条永久有效,原借条作废。借款人:陈海宾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该借条中借款本金为990000元,利息为85000元。另查明,被告张慧卿与陈海宾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11日,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德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准许被告张慧卿与陈海宾离婚。本院原审认为,被告张慧卿与被告陈海宾在2011年12月11日解除婚姻关系,而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被告张慧卿与被告陈海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陈海宾向原告韩云鹏借款所形成的债务,且被告张慧卿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借款为原告韩云鹏与被告陈海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慧卿与被告陈海宾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的规定,原告韩云鹏与被告陈海宾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陈海宾出具借条予以证实。该借条中借款本金为990000元,85000元为利息,该利息计算的实际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借条确认的欠款金额应为本金。综上所述,原告韩云鹏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共计1075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海宾、张慧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韩云鹏借款10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4元,由被告陈海宾、张慧卿连带承担。张慧卿申请再审称,2014年7月23日海西中院依据(2013)西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将申请人在格尔木海燕彩扩影像部账户、存款及流动资金予以冻结和扣押,但申请人不知案件判决存在,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并终止执行。1、一审法庭剥夺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申请人十多年来一直在格尔木海燕彩扩影像部居住,没有失联情况,原审却以“公告送达传票”方式将申诉人拒之法庭之外,诉讼权利被剥夺。2、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没有特殊事由,系一般民事案件,案值不足100万元应属基层法院管辖。3、韩云鹏与陈海宾的借贷关系与申请人无关。韩云鹏借款给陈海宾的情况,申请人不知情告韩云鹏出具的借条只有陈海宾签字,亦未注明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仅是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将申请人列为被告之一于法无据。4、扣押冻结账户及款项致申请人与员工无法继续经营,断了生计。恳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解除对格尔木海燕彩扩影像部账户、资金的扣押和冻结。再审请求:1、撤销(2013)西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2、终止(2014)西中执字第45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被申请人韩云鹏答辩称,陈海宾与申请人张慧卿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与陈海宾在格尔木做生意是有目共睹的,在做生意时与韩云鹏借款,借款时间为1996年至2003年开始陆陆续续借款99万元,利息8万5千元,(96年15万,97年17万,98年9万,99年9万,2001年12万,2003年37万),再审申请人提出借款事件不知晓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况且2006年被申请人因父病重向张慧卿要款未果。故应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2013)西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的请求,本案应当给予执行。被申请人陈海宾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本案再审中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再审人张慧卿是否应对被申请人陈海宾与被申请人韩云鹏借款承担责任?本院再审查明,自1996年至2003年被申请人陈海宾因经营需要陆续向被申请人韩云鹏借款共计990000元,2010年5月1日,韩云鹏与陈海宾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结算后,由陈海宾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韩云鹏同志人民币壹佰零柒万伍仟元整(1075000元)利息五厘,期限贰年,到期偿还。此借条永久有效,原借条作废。借款人:陈海宾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该借条中借款本金为990000元,利息为85000元。另查明,张慧卿与陈海宾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12月11日经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1)德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张慧卿与被告陈海宾离婚。该离婚案判决中未涉及子女和任何财产部分。本院再审认为,就诉讼标而言,原审时本院立案符合条件,本案不存在级别管辖错误的问题。被申请人陈海宾与被申请人韩云鹏之间借款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借款虽产生于张慧卿与陈海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条系陈海宾以个人名义出具,既未注明借款用途,也无申请再审人张慧卿的签字;被申请人韩云鹏既不能证实该借款为被申请人陈海宾与申请再审人张慧卿共同意思表示,也不能证实该借款用于陈海宾与张慧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因此,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该借款不能证实为陈海宾与张慧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的情况下,本案涉及借款1075000元应由陈海宾自行承担。申请再审人张慧卿不应承担责任。综上,申请再审人张慧卿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基本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陈海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被申请人韩云鹏借款1075000元。三、驳回被申请人韩云鹏对申请再审人张慧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4元由被申请人陈海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俊 秀审判员 白 宝 林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旦智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