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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康颖诉毛云、孙文明民间借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康颖,女,汉族,住吉水县。被告毛云,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孙文明,男,汉族,吉水县人,吉水县。原告康颖诉被告毛云、孙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颖负担。审判员  易宗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