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康颖诉毛云、孙文明民间借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康颖,女,汉族,住吉水县。被告毛云,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孙文明,男,汉族,吉水县人,吉水县。原告康颖诉被告毛云、孙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颖负担。审判员 易宗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