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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苗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苗,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黄苗,被执行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黄苗依据兴劳人仲字(2014)第2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4)第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启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