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黟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芝权与程毓武、程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芝权,程毓武,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黟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李芝权,男,住黟县。被执行人:程毓武,男,住黟县。被执行人:程琦,男,安徽省黟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芝权与被执行人程毓武、程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黟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20035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黟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华 涛审判员 蒋 玲 梅审判员 吴 跃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玺睿(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