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克军与戴伟良、樊远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军,戴伟良,樊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付会军,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刘春花,王锦绣,王光兰,王志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70号原告:李克军。委托代理人:高玉峰,山东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伟良。被告:樊远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华澄。委托代理人:胡超。被告:付会军。被告: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负责人:崔少波,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翼秋林,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斌。第三人:刘春花。系死者王庆海配偶。第三人:王锦绣。法定代理人:刘春花。系死者王庆海配偶。第三人:王光兰。第三人:王志峰,住址同上。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克军诉被告戴伟良、樊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付会军、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及第三人刘春花、王锦绣、王光兰、王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朱晓东、审判员秦大利、人民陪审员董守红。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你(单位)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朱晓东审 判 员 秦大利人民陪审员 董守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