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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28日,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被告叶某,男,生于1985年5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理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晓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