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临沂钦鑫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钦鑫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商初字第39号原告:临沂钦鑫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海涛,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银行存款245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公司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有支取、转移等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