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秀云与丁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云,丁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58号申请执行人郑秀云,居民。被执行人丁营华,居民。申请执行人郑秀云与被执行人丁营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东开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郑秀云同意丁营华赔偿24000元,余款自愿放弃。该赔偿款丁营华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前给付郑秀云50**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郑秀云190**元。如果丁营华不按上述还款期限和数额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郑秀云可按总额34000元减实际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丁营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9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开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