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周春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69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花园街88号。负责人蒋亚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静,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常燕,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诉被告周春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还清了欠款,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