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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兴林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庆林侵占罪纠纷一案划拨存款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兴林产有限责任公司,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兴林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八路。法定代表人刘忠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作出的(2014)高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追缴犯罪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康某某在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村信用社账号的存款20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