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福田、成都市苏坡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苏坡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王福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3827号原告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少麟。委托代理人薛德祥,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苏坡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勇。被告王福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苏坡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筑海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王福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慕 东人民陪审员 余 伦人民陪审员 蔡正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诗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