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峰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峰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6号亿方大厦12层-13层,组织机构代码10111382-1。法定代表人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峰,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蓝海霞,女,1977年2月1日出生。被告秦峰驰,男,1952年1月3日出生。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峰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轶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钧强、人民陪审员印嘉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峰驰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东大街×号楼×号是被告所有的房屋。该房屋所在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每年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1901.54元。原告为被告的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各项费用共计9507.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峰驰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东大街×号楼×号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建筑面积为99.55平方米。原告与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签订有《物业委托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委托原告对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服务的内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小区清洁卫生;小区公共秩序;车辆行使及停泊;物业档案管理;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原告按每年每平方米8.83元标准向业主收取电梯费,按每年每平方米3.41元标准向业主收取水泵费,按每年每平方米6.11元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按每年每户30元标准向业主收取垃圾外运费,按每年每平方米0.25元标准向业主收取电梯检测费,按每年每平方米0.20元标准向业主收取避雷检测费。被告按上述标准向原告交纳了截止于2010年1月1日前的物业服务各项费用。自2010年1月1日起,被告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未予交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补交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各项费用共计9507.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物业委托服务合同》,说明,交款通知单,房屋档案材料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理由不到庭应诉,其行为应视为对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经小区开发商委托成为涉诉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因涉诉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虽原、被告之间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因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在接受了相应物业服务后,向原告据实交纳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峰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九千五百零七元七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轶楠审 判 员  刘钧强人民陪审员  印嘉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