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程保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保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34号申请人:程保安。申请人程保安申请宣告吴世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吴世荣,女,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吴世荣突发脑梗,医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现神志不清,瘫痪在家。为此,申请人程保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世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武精司鉴字(2015)第05166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精神检查及分析说明部分记载:神志不清,定向差,对时间、地点、人物都不能辨认。表情呆滞,无情感反应。不能说话,呼之不应,推之不动,问话不答,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自主活动。无法进行有效语言交流,无法进行任何精神活动内容的检查,意志丧失,无自知力。经鉴定,被申请人吴世荣目前的表现符合CCMD-3中“血管性痴呆(重度)”的诊断标准,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基于上述鉴定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吴世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