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肖友俊与杜顺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友俊,杜顺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806号原告肖友俊,男,193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杜顺元,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肖友俊与被告杜顺元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友俊于2015年6月17日以与被告杜顺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友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友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肖友俊负担。审判员 唐少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