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瑞清与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清,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立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孙瑞清,居民。被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立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清诉被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清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孙瑞清负担。审判长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露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