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舒荣霞与周吕宁、西安锐意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荣霞,周吕宁,西安锐意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86号申请执行人舒荣霞,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吕宁,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锐意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舒荣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吕宁、西安锐意包装有限公司返还预收的处理委托事务费用80000元,诉讼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吕宁与西安锐意包装有限公司均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舒荣霞,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82600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舒荣霞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