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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张鸽、张秩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鸽,张秩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556-1号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翠萍,系公司经理。被告张鸽,居民。被告张秩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鸽、张秩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两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鸽、张秩浩在银行的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翔鸿审 判 员  祁永庆代理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