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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佛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佛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佛山,农民。2012年8月1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8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戴锦洪,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佛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佛山及辩护人戴锦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佛山于2015年3月19日在凯瑞大酒店门口,将6.111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佛山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佛山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惟认为涉案贩卖毒品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被告人陈佛山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佛山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佛山经事先电话联系,于2015年3月19日19时许至本市江干区九堡镇凯瑞大酒店门口,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将6.111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黄某,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事先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佛山购买毒品,电话中确定了毒品数量、购买价格、交易地点等事实。(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某在一起,听见黄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并说好交易数量、价格、地点,后在凯瑞大酒店门口交易毒品时将贩卖毒品的人员抓获。(3)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凯瑞大酒店门口目睹了黄某向被告人陈佛山购买毒品的经过以及将被告人陈佛山当场抓获的经过。(4)电话通话录音(光盘),证实黄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佛山购买毒品的事实,电话中双方确定了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地点等。(5)扣押笔录、毒品照片、毒品上交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佛山处查扣了交易的毒品和收取的毒资款,以及涉案毒品均依法上交。(6)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分别证实涉案的毒品经检测净重共计6.111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陈佛山进行吸毒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8)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分别证实被告人陈佛山的身份情况、被抓捕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陈佛山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等情况。(9)被告人陈佛山的供述在卷。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佛山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佛山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及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陈佛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予以从轻量刑,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佛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鲲鹏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义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