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中民初字第1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贾方永与徐明军、任广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方永,徐明军,任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783-1号申请人:贾方永。被申请人:徐明军。被申请人:任广乐。本院已作出(2015)市中民初字第178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贾方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Q×××××号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