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贾方永与徐明军、任广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方永,徐明军,任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783-1号申请人:贾方永。被申请人:徐明军。被申请人:任广乐。本院已作出(2015)市中民初字第178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贾方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Q×××××号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