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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阙冬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阙冬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658号罪犯阙冬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丽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冬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阙冬辉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33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判处被告人阙冬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2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5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阙冬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阙冬辉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阙冬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阙冬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